第十二条

有效

港口总体规划由港口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征求有关部门和有关军事机关的意见后编制。

主要港口的总体规划由港口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其他港口的总体规划批准程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