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港口条例/第二章 港口规划第十一条有效全省港口布局规划由省人民政府根据全国港口布局规划组织编制,报国务院交通运输、发展改革部门征求意见后,批准并公布实施。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发展改革部门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要求具体编制全省港口布局规划时,应当征求省人民政府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海事管理机构、有关军事机关和港口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的意见。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9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