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全省港口布局规划由省人民政府根据全国港口布局规划组织编制,报国务院交通运输、发展改革部门征求意见后,批准并公布实施。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发展改革部门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要求具体编制全省港口布局规划时,应当征求省人民政府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海事管理机构、有关军事机关和港口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的意见。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