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港口规划包括全省港口布局规划和港口总体规划。
全省港口布局规划是指港口的分布规划,包括全省港口的总体布局、发展方向、功能定位等。全省港口布局规划应当符合全国港口布局规划。
港口总体规划是指一个港口在一定时期的具体规划,包括港口的水域和陆域范围、港区划分、港口功能、到港船型和吞吐量等。港口总体规划应当符合全省港口布局规划。
港口规划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要求以及国防建设的需要编制,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并与江河流域规划、防洪规划、海上交通资源规划、海岸带及海洋空间规划、水路运输发展规划和其他运输方式发展规划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规划相衔接、协调。
编制港口规划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并进行生态环境影响评价。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