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土壤污染防治条例第五条有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市、县(区)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水务、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应急管理、林业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镇(乡)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职责做好土壤生态保护、农业投入品及其废弃物的监督管理等土壤污染防治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菏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