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土壤污染防治条例第四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壤污染防治和安全利用负责,加强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领导,建立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协调机制,将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完善多元化资金投入和保障机制,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土壤污染。地方法规 · 菏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