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大气污染防治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国家和地方大气环境保护法律法规。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减少大气污染,并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公民应当履行大气环境保护的义务,并有权对造成大气污染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举报。

地方法规 · 菏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