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大气污染防治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国家和地方大气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减少大气污染,并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公民应当履行大气环境保护的义务,并有权对造成大气污染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举报。地方法规 · 菏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