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市、县(区)、镇(乡)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大气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宣传,普及大气污染防治科学知识;鼓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生态环境保护志愿者等开展大气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大气污染防治知识的宣传,营造保护环境的良好风气。教育主管部门、学校应当将大气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大气污染防治知识纳入学校教育内容,培养学生的大气环境保护意识和法治素养。地方法规 · 菏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