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八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能源结构、交通运输结构和产业结构,发展绿色、循环经济,推行清洁生产,从源头上减少大气污染物和温室气体的产生和排放。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自然条件、地理特点和规划发展方向,确定城市功能定位、产业布局和大气环境质量控制指标。地方法规 · 菏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