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教育和体育、公安、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林业、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和气象主管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镇(乡)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在职责范围内做好大气污染防治的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菏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