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市人民政府编制规划,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或者逐步削减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量,使大气环境质量达到规定标准并逐步改善。地方法规 · 菏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