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扬尘污染防治的需要,划定禁止开采、加工砂、石、粘土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的区域。

地方法规 · 菏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