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第三节 机动车船及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第三十六条有效按照国家规定对运营机动车船和非道路移动机械实行强制报废制度,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船和非道路移动机械应当依法强制报废。鼓励、支持高油耗、高排放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提前报废。地方法规 · 菏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