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第三节 机动车船及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第三十七条有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机动车船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用燃料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及时查处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和省质量标准的燃料等违法行为,并将查处结果向社会公开。地方法规 · 菏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