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第三节 机动车船及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第三十五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发展公共交通事业,倡导绿色出行,提倡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骑用自行车或者步行,并可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制定和实施错峰上下班、划定禁止或者限制机动车行驶的区域、时段等具体措施。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公共交通等部门应当率先推广使用新能源和清洁能源机动车。鼓励、支持民用交通使用新能源和清洁能源机动车。地方法规 · 菏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