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第二节 工业及相关污染防治第三十四条有效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和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采取有利于减少污染物排放的技术方法和工艺,配备有效的净化装置,实现达标排放。地方法规 · 菏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