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和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采取有利于减少污染物排放的技术方法和工艺,配备有效的净化装置,实现达标排放。

地方法规 · 菏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