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第二节 工业及相关污染防治第三十三条有效排放恶臭污染物的排污单位以及垃圾处置场、污水处理厂,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合理的防护距离,安装净化装置或者采取其它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地方法规 · 菏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