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排放恶臭污染物的排污单位以及垃圾处置场、污水处理厂,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合理的防护距离,安装净化装置或者采取其它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

地方法规 · 菏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