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第一节 燃煤和其他能源污染防治第二十二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应当在行政区域内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并根据大气环境改善要求,逐步扩大禁燃区范围。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国家确定的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已建成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改用天然气、页岩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低碳能源。地方法规 · 菏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