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应当在行政区域内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并根据大气环境改善要求,逐步扩大禁燃区范围。

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国家确定的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已建成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改用天然气、页岩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低碳能源。

地方法规 · 菏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