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本市实行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制度。

市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工业和信息化、生态环境等部门制定实施煤炭消费总量控制计划,确定煤炭消费总量控制以及削减目标、措施。

地方法规 · 菏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