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情况或者大气环境保护目标和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完成情况,对发生的重大生态环境事件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依法接受监督。

地方法规 · 菏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