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公布举报电话、电子邮箱等,方便公众举报。

实行大气污染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制度,设立专项资金予以保障。对举报查证属实的给予奖励,对举报人信息予以保密。奖励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大气环境保护的宣传和监督。

地方法规 · 菏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