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十七条有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开大气环境质量、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重点排污单位监督监测以及相关的行政执法和监督管理信息。地方法规 · 菏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