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对造成大气环境严重污染或者重大社会影响的环境违法案件,或者大气环境问题突出的县(区),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挂牌督办,责成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限期查处、整改。挂牌督办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

地方法规 · 菏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