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十一条有效对造成大气环境严重污染或者重大社会影响的环境违法案件,或者大气环境问题突出的县(区),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挂牌督办,责成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限期查处、整改。挂牌督办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地方法规 · 菏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