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十条有效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排放的大气污染物,不得超过核定的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和规定的排放标准。地方法规 · 菏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