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有效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实施执法活动,应当接受社会监督。地方法规 · 菏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