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城镇容貌意识以及公共道德水平。

地方法规 · 菏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