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城镇容貌意识以及公共道德水平。地方法规 · 菏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