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的要求占用城镇道路和公共场地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置其他设施的,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占用城镇道路摆摊设点、装卸货物的,沿街门店的经营者超出门窗或者外墙摆卖商品、占道作业的,允许设置的经营性商亭超出亭体摆卖商品的,便民摊点超出划定区域摆卖商品、占道作业的,可以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三)在城镇道路以及城镇道路两侧建筑物的顶部、墙体外、阳(平)台外、窗外堆放、吊挂、晾晒有碍城镇容貌或者影响他人安全的物品的,可以处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四)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挖掘城镇道路或者未及时清理现场并恢复城镇道路原状的,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未及时对城镇道路上丢失、破损、移位的井盖、沟盖、雨箅等设施进行补装、更换、正位的,未及时清理路面杂物的,可以对有关责任单位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露天强弱电线缆未按照规定限期入地、暂不能入地未进行扎束凌乱悬挂的,可以对产权人或者管理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七)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的要求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八)在建筑物、构筑物的外墙、楼道以及公共设施、路面、立杆、树木等物体表面张贴、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的,可以对张贴、涂写、刻画人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发布人处两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
(九)在户外公共场所散发商业广告、传单等宣传品的,可以对散发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发布人处两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菏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