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人未按照规定要求完成责任区内卫生保洁、清除乱贴乱画等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工作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菏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