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应当在街巷、居住区选择适当地点组织设置公共信息栏,供有关组织和个人免费发布便民信息,并负责管理和保洁。

地方法规 · 菏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