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坚持以人为本、服务优先、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地方法规 · 菏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