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镇规划区和县(区)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实行城镇化管理的其他区域内的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以及相关活动。县(区)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实行城镇化管理的其他区域应当包括乡人民政府驻地、新型农村社区和国省道、铁路沿线村庄等。地方法规 · 菏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