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蒙山保护条例/第三章 建设第十九条有效在重点保护区内从事建设活动,应当经蒙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蒙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在重点保护区内从事建设活动,在依法办理许可前,应当征求市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的意见。在重点保护区内修建缆车、索道、水库、铁路、高等级公路等重大建设工程,在报经蒙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前,应当将项目选址方案报市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核准。地方法规 · 临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