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蒙山保护条例/第三章 建设第二十条有效禁止违反蒙山风景名胜区规划,在重点保护区内设立各类开发区或者在核心景区内建设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以及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在蒙山风景名胜区设立前已经建设的,应当按照蒙山风景名胜区规划,逐步迁出。地方法规 · 临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