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蒙山保护条例/第三章 建设第十八条有效在蒙山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周围景观、森林资源、野生动植物资源、水土资源、地质遗迹、地貌和文物古迹,不得造成污染或者损坏。建设项目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场地,恢复植被。地方法规 · 临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