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蒙山保护条例/第三章 建设第十七条有效蒙山保护范围内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其绿化、环保、消防、防洪、安全、供电、供排水、环境卫生、水土保持、节水等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地方法规 · 临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