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在沙滩内擅自设置经营摊点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威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