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与管理第九条尚未生效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实行名录管理。市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城乡水务、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和大运河沿线县(区)人民政府,组织开展大运河文化遗产普查,编制和调整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名录,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并做好保护管理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与大运河相关的文化遗产,可以提出列入保护名录建议,市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评估。地方法规 · 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0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