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9
Not yet in force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实行名录管理。市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城乡水务、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和大运河沿线县(区)人民政府,组织开展大运河文化遗产普查,编制和调整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名录,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并做好保护管理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与大运河相关的文化遗产,可以提出列入保护名录建议,市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评估。
Local Regulations · 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