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与管理第十条尚未生效市、大运河沿线县(区)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设置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标志说明牌、界桩等标识。地方法规 · 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0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