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三章 传承与利用第二十三条尚未生效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建设大运河国家文化公园、大运河文化带,推进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利用工作,维护和发挥大运河的航运、水利、生态和景观功能。地方法规 · 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0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