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三章 传承与利用第二十二条尚未生效鼓励单位和个人利用大运河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发文化创意产品,建立展示和销售平台。鼓励开展以弘扬大运河文化为主题的文艺创作、文艺演出、节庆活动,利用媒体平台讲好济宁运河故事,扩大运河文化影响力。鼓励建设大运河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基地、展示中心、传习所等,为传承人开展传承、教学、展示活动提供场所和保障。对具有重要价值的传承基地,市、大运河沿线县(区)人民政府可以给予资金支持和政策扶持。地方法规 · 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0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