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三章 传承与利用第二十四条尚未生效市、大运河沿线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的宣传教育,创新传播方式,增强全民保护意识。教育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编写大运河文化读本,组织学生开展研学实践教育,建立大运河文化遗产传承教育基地。地方法规 · 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0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