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尚未生效

市、大运河沿线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流域综合治理规划、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和生态保护红线等其他保护性要求的前提下,推动开展下列大运河文化遗产活化利用活动:

(一)研发和销售传统特色产品、运河文化纪念品;

(二)组织开展文艺创作、主题展览、文化体验、民俗展演、研学旅游等活动传播运河文化;

(三)开发、推广大运河特色文化旅游线路;

(四)其他有利于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利用的活动。

地方法规 · 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