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与管理第十八条尚未生效市、大运河沿线县(区)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明确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监测专业机构,开展日常监测、定期监测和反应性监测。公安、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城乡水务、气象等部门、单位,应当配合做好相关监测工作,提供有关监测数据。地方法规 · 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0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