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与管理第十九条尚未生效市、大运河沿线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和利用联合监管执法协作,加强与周边大运河沿线相关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大运河文化保护传承利用联合执法,推进执法信息实时共享,规范跨行政区域重大案件办理流程,保障执法工作高效有序开展。地方法规 · 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0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