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与管理第十六条尚未生效在大运河沿线可能存在地下文物的区域,市、县人民政府进行土地出让或者划拨前,应当报请省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组织考古调查、勘探。进行大型基本建设工程,或者在大运河沿线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未按照前款规定进行考古调查、勘探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报请省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组织在工程范围内可能埋藏文物的地方进行考古调查、勘探。地方法规 · 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0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