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尚未生效

除依法批准的防洪、航道疏浚、水工设施维护、输水河道工程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在大运河文化遗产的保护范围内进行破坏大运河文化遗产本体的工程建设。

在大运河文化遗产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工程建设,不得危及大运河文化遗产安全,不得污染大运河生态环境,不得破坏大运河历史风貌。

地方法规 · 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