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尚未生效

市、大运河沿线县(区)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大运河相关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普查、挖掘、整理、研究和推广工作,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数据库,实行分类保护、动态管理,推动齐鲁文化(济宁)生态保护实验区建设。

地方法规 · 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