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与管理第十三条尚未生效市、大运河沿线县(区)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城市管理、城乡水务等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大运河文化遗产环境综合治理,严格控制船舶港口污染、城镇生活污染、建筑垃圾污染等,推广使用新能源船舶,完善污染物接收转运设施。地方法规 · 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0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