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尚未生效

市、大运河沿线县(区)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物质文化遗产系统保护,实施历史文化遗址遗迹保护、抢救和修复工程,统筹推进文化遗产整体性、抢救性、预防性保护。

地方法规 · 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