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与管理第十二条尚未生效市、大运河沿线县(区)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物质文化遗产系统保护,实施历史文化遗址遗迹保护、抢救和修复工程,统筹推进文化遗产整体性、抢救性、预防性保护。地方法规 · 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0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