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管辖区域内海洋生态环境的监督管理,负责防治陆源污染物、海岸工程和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对海洋污染损害的环境保护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海洋生态保护修复工作。
市海洋发展部门和区(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承担海洋、渔业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统称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负责管辖区域内海域、海岛保护和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负责海洋生态、海域海岸线和海岛的修复工作,负责所辖渔港水域内非军事船舶和渔港水域外渔业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以及渔业水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并按照职责调查处理渔业污染事故。
海事管理机构负责所辖港区水域内非军事船舶和港区水域外非渔业、非军事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并负责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海洋环境保护工作。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